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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易风险揭示 下载
3.代理交易协议书 下载
4.开户登记表 下载
二、代理交易协议书  

上海黄金公司代理交易协议

甲方:上海黄金公司          乙方:
住址:上海市西康路556弄1号2602室 住址:
邮编:200040          邮编: 
电话:021-62588600             电话: 
传真:021-52610157     传真: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为乙方提供黄金交易代理服务有关事项订立本协议。

一、代理业务
1、甲方为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综合性会员,有为乙方开展委托业务的资格。乙方应符合交易所代理客户的开办资格。
2、乙方委托甲方按照乙方的指令为乙方进行在交易所的交易;甲方接受乙方委托,并按照乙方的指令,为乙方进行在上海黄金交易所的交易。
3、甲方根据交易所规则执行乙方指令。甲方有义务将交易结果转移给乙方,乙方有义务对交易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4、乙方向甲方提供办理代理业务所需的全部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可靠。
5、甲方在接到乙方的资料后,将乙方的资料备案,并取得乙方在交易所的交易编码及本交易中心的客户代码,乙方通过甲方在交易所的全部交易行为,以该客户代码为唯一标识。
二、资金与账户
6、根据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乙方通过甲方为其开设的代理专用帐户进行日常的委托交易和资金清算。
7、乙方在专用代理帐户最低开户资金为人民币五万元,作为交易所交易、结算资金,并保证每天保证金不得少于人民币壹万元。
8、乙方卖出实物前,需委托甲方将实物存入上海黄金交易所的指定交割仓库,取得入库单;乙方买入实物前,必须将结算金额相当的价款划入甲方指定账户,乙方应保证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资金和实物未经甲方确认均不得进行交易。
9、根据交易所交易规则,交易所将每月定期对乙方进行实物交割产生的仓储费、运保费、延期补偿费等进行清算,因此乙方应保证在代理实物黄金交易专用账户中保持一定余额。同时,根据上交易所金锭标准,买方在实物交割时存在着重量溢短差,在交割时必须对溢短差进行二次清算,存在实际结算金额超出交易金额的可能,并造成保证金不足。乙方在划拨资金时,应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划拨资金=委托买入黄金数量×委托价格+壹万元,以保证清算和交易的顺利进行。

三、指定事项
10、乙方授权下列人员为乙方指令下达人
姓名:                    身份证号:                    
11、乙方授权下列人员为乙方的清算确认人
姓名:                  身份证号:                    
12、乙方授权下列人员为乙方的资金调拨和黄金入出库执行人
姓名:                  身份证号:                     
13、乙方的以下地址为乙方与甲方业务往来的唯一有效地址
邮编:                 地址:                                             
    如需变更上述指定事项,须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确认后生效。乙方未及时书面通知,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担。
四、指令下达
14、乙方通过甲方下达交易指令到交易所的交易系统,乙方交易指令可以通过书面、电话、传真等方式下达。通过电子化交易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甲乙双方应另外签订《黄金电子化交易协议》。

15、以书面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须填写完整清晰的交易指令单,并有指令下达人签字。

16、以电话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应该对交易指令进行电话录音,并保留录音记录。乙方应当设定报单密码,对凡使用该密码进行交易的结果承担全部责任。甲方在收到乙方交易指令后经与乙方核实无误后方可进行交易。
17、甲方有权审核乙方的指令,包括结算资金或实物是否足够,内容是否齐全明确,有否违反上海黄金交易所规则等,以确定指令有效和无效,当确定乙方指令无效时,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指令,并及时通知乙方。

18、乙方指令下达有效期为交易当日有效。交易当日,乙方无正式方式通知甲方,原指令仍有效。

19、交易委托采用限价委托,即甲方按乙方限定的委托价格报价,甲方不得超出乙方限价范围。

20、根据交易所交易规则和计算机自动撮合系统的要求,最终成交价格可能与委托限价有差别,且有可能部分成交,乙方应认可计算机撮合系统生成的成交价格和成交数量。
21、乙方在指令发出后,可以在指令未成交或未全部成交前,向甲方要求撤单。乙方对已成交或部分成交指令无法撤单。
22、甲方的交易结果不符合乙方的交易指令,应当重新执行乙方的交易指令,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五、成交与交割
23、甲方以符合乙方委托指令报价,经交易所交易系统自动撮合成交的指令即为最终交易结果,甲方在指令成交后及时向乙方发出《代理客户成交通知单》。成交单应注明客户名称、指令下达内容和成交内容,成交金额和手续费金额以交易的清算系统数据为准。
24、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实物入库、提货及出库等工作,具体操作办法按交易所仓储交割业务规则执行。

25、乙方在接到甲方传真后,应对指令执行情况进行及时反馈,如买入黄金需出库时,应选择交易所指定的交割仓库出库,并由指定出库人员携带身份证件与甲方出库人员一同办理出库手续,乙方应自备交通工具和押送人员。
26、乙方出入库及押运人员和车辆应遵守出银行出入库规定。
六、通知事项
27、甲方在交易所每日清算完成后半小时后,采取以下第种形式,向乙方发出成交确认单和清算单:
(1) 乙方或其授权人到甲方营业场所领取。
(2) 按约定的号码以传真的方式发送,传真号:                 
(3) 其它形式:          
28、甲方按双方约定的方式向乙方发出清算单后,乙方如未及时领取或未收到当日成交单和清算单,应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向甲方索取,否则视为甲方已经送达。
29、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成交单和清算单上记载的事项有异议,应在次日开市30分钟前向甲方提出,如遇特殊情况可在次日下午开市前通知甲方,如在限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异议,视为乙方对记载事项的确认。
28、甲方或者乙方要求变更通知事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经双方确认后生效。否则,由此造成的延误或损失由责任方负责。
七、资金账户管理
30、甲方在指定的银行开设交易专用账户,代管乙方交存的资金;在交易指定的交割仓库代管乙方交存的黄金。甲方为乙方设置资金分户明细帐,并在每日交易清算单中报告可用资金和可交易黄金的余额及划转情况。

31、乙方用于交易的资金和黄金属乙方所有,甲方不得将乙方的资金和黄金用于自身经营活动或为他人的经营活动提供担保,甲方因破产或其他原因无法从事黄金代理业务时,乙方的资金和货款不得用于抵偿甲方债务或挪做他用。

32、乙方应当保证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资金来源的合法性进行说明,必要时可以要求乙方提供相关证明。

33、乙方的资金可以现金、票据和银行转账等方式向甲方交存。以票据和银行转账等方式交存资金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出示出票方的有关证明文件并以甲方开户银行确认乙方资金到账后方可开始交易。

34、在下列情况下,甲方有权从乙方的资金账户上划转资金和黄金

  • 依照乙方指令成交的货款或黄金;
  • 为乙方支付的超期费、延期补偿费、出入库费、仓储费和运保费;
  • 乙方的交易手续费;
  • 乙方未履约的违约罚款;
  • 甲乙双方签订的双方同意的划款事项。

35、乙方有权随时查询自己的原始凭证,有权随时了解自己的账户情况,甲方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36、甲方对乙方的现货延期交易收取交易保证金,标准为百分之十。甲方有权根据交易所的规定或者市场情况调整保证金比例。甲方调整保证金,以甲方发出的调整保证金公告或者通知为准。

37、在甲方有理由认为乙方持有的现货延期的未平仓合约风险较大时,有权对乙方单独提高保证金比例。在此种情况下,提高保证金通知单独对乙方发出。

38、甲方有责任如实向乙方提供自身的资信和业务情况,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作获利保证。39、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交易行情及与自身交易相关的其它信息,并对乙方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

八、费用
40、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代理黄金交易手续费。手续费的收取标准为。

41、乙方支付给交易所的其他各项费用以及乙方的税项由乙方承担,前述费用不在乙方支付给甲方的手续费之内。

42、由于交易所调整收费标准和新增收费项目,乙方应按新标准执行。

 九、风险控制

43、乙方在下达新的交易指令前或者在持仓过程中,应随时关注自己的持仓、保证金和权益变化。乙方应当通过现场查询、电话查询、电脑查询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随时掌握交易账户情况。

44、甲方以风险率来计算乙方延期交易的风险。风险率的计算方法为:风险率=[保证金占用/客户权益]*100%。

45、乙方因交易亏损或其它原因,交易风险达到约定的风险率(即风险率大于90%)时,甲方将按照约定的方式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的通知单,乙方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及时追加保证金或采取清仓的措施。否则,甲方有权在事先未通知的情况下,对乙方的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乙方的交易风险达到约定的风险率(即风险率小于90%),乙方应承担强行平仓的手续费及由此发生的损失。

46、只要甲方选择的平仓价位和平仓数量在当时市场条件下属于合理的范围,乙方承诺不因为强行平仓的时机未能选择最佳价位和数量而向甲方主张权益。前款所称的“合理范围”指定按照执业标准,已经以适当的技能,小心谨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执行强行平仓。

47、除非乙方事先特别以书面形式声明并得到甲方的确认,甲方对乙方的不同交易品种进行统一计算风险,当乙方保证金不足使乙方交易风险达到约定的风险控制时,甲方有权停止乙方开新仓,并可对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进行平仓。乙方在甲方实际控制若干交易账户时,甲方有权对其合并计算风险。

48、由于各个品种交易规则不同,乙方在持有多个品种头寸时,不同的品种可能存在不同的盈利和亏损,在亏损部分未得到填补前乙方不得要求提取盈利。

49、现货延期的实物交割

交易所规定现货延期实物交割以99.95金为基准,进行升贴水计算。

(1)乙方应在现货延期交易交易日15:00开始向甲方提出交割申请。乙方申请交割,应符合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接受乙方的实物交割申请。

(2)乙方应在交割日向甲方提供足额的交割资金或者标金实物,否则,交易所将按违约处理,乙方承担所有的违约损失,乙方若在现货延期交易上提出申请交割成功后,没有足够的实物或资金,交易所也将按违约处理,由此产生的损失及费用,乙方亦必须承担,若乙方在现货延期交易上进行实物交割,因市场原因不能成功交割,甲方不承担责任。

(3)现货延期实物交收与交割违约处理办法依照上交易所和甲方的交割业务规则执行。

十、应急交易

50、因交易所交易系统故障和通讯线路故障及甲方交易设备故障造成乙方交易无法进行时,甲方应通过交易所应急交易交易系统进行交易。

51、交易所应急交易系统规定应急交易笔数为5笔(包括撤单),甲方对代理客户的交易指令按时间先后排列,只执行前五笔,超过五笔的指令无法执行(包括撤单)。

十一、免责条款

52、由于地震、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交易中断、延误等风险,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53、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上海黄金交易所规则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而导致乙方承担的风险,甲方不承担责任。

54、由于通讯设施中断、电脑程序故障、电力中断等原因导致指令传达、执行延迟,甲方没有过错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55、采用电子化交易方式的,乙方应当遵循《黄金电子化交易协议》中的特殊免责条款。

十二、协议生效和修改
56、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签字后,于乙方开户资金汇入甲方账户之日起生效。

57、本协议如有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58、在协议履行过程中,若发生本协议未列明事宜,按国家有关法规、规章、政策及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规则执行。

十三、委托解除

59、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对乙方账户进行清算,并解除乙方的委托关系。

  • 乙方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
  • 乙方在甲方的账户被提起诉讼保全或扣划;

(3) 乙方出现其他法定或约定解除协议条件的情况。

60、甲方因故不能从事在上交易所的代理业务时,经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将客户资金和实物转移至其他乙方认可的可经营代理业务的会员,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61、乙方可以通过注销账户的方式,终止与甲方的代理协议。双方终止委托关系,甲方必须及时向交易所办理乙方在甲方名下的注销手续。

十四、纠纷处理方法

62、甲乙双方发生交易纠纷或其他争议,可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 提请仲裁:中国国际经济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
  • 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五、其他事宜

63、甲方的《开户登记表》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64、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授权签字:                授权签字: 

盖章:                  盖章:

开户行:       开户行:

账号:            账号: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一

黄金电子化交易协议

 

甲方:上海黄金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甲方同意乙方提出开通黄金电子化交易的申请。具体事项如下:

一、黄金电子化交易是指通过计算机网络、国际互联网、通信网络等进行黄金交易的交易方式。其主要形式为:1. 计算机自助委托交易,即通过我公司局域网进行的电子化黄金交易;2. 网上自助委托交易,即通过国际互联网进行的电子化黄金交易;

二、甲乙双方认定,黄金电子化交易中存在但不限于下列风险:

由于通过电子化传输数据可能会导致:交易指令可能会出现中断、停顿、数据错误;客户密码泄露或客户的身份可能会被仿冒;

由于互联网上存在黑客恶意攻击的可能性,互联网服务器可能会出现故障及其他不可测的因素;行情信息及其相关黄金信息有可能出现错误或误导;

由于客户的电子交易设备及软件系统与所提供的网上交易不匹配无法进行交易或交易失败;

由于客户缺乏电子化交易经验,可能因操作不当造成交易失败或交易失误;

由于乙方申请使用黄金电子化交易方式,已经认真阅读并理解甲方的《黄金电子化交易风险说明书》,表明乙方已经了解电子化交易的风险,并且能够独立承担电子化交易可能出现的风险和由此带来的损失,乙方对此表示认可。乙方确认《黄金电子化交易风险说明书》中所列明的各种风险所造成的电子交易系统故障而给乙方带来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三、乙方通过电子化交易的方式进行黄金交易,按照自己的交易账号、交易所交易编码、交易密码下达交易指令。乙方交易的初始密码由甲方提供,乙方在取得初始密码后应当立刻修改为新的交易密码,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乙方承担。乙方的交易密码由乙方在自己的交易终端上自行设定和修改,乙方的交易密码只限于乙方或者乙方的指令下达人掌握,凡是使用乙方密码在乙方账户下达的交易指令皆视作乙方或者乙方的指令下达人所下达。乙方需确保自己的交易密码安全,由于密码泄密所带来的损失甲方不予承担。因甲乙双方已确认乙方的计算机路径及密码,故甲方的交易服务器内的成交记录将作为甲乙双方核查交易指令合法、有效性的证明,乙方同意,甲方交易服务器内的交易记录与书面指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黄金电子化交易软件由甲方提供或由乙方从甲方指定处获取,乙方不得擅自或试图更改甲方提供的交易软件,否则由此造成的交易风险甲方不予承担。无论在何种情况下,乙方都不得向第三者转让或拷贝甲方提供的交易软件,若发生类似情况,甲方保留追究相应责任的权力。

五、由于电子化交易系统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存在中断的可能性,为保证乙方的交易正常进行,甲方为乙方提供备用电话下单通道,当乙方不能正常进行黄金电子化交易时,可改作电话下单方式下单。

六、为了保证黄金电子化交易的顺利进行,乙方进行电子化交易的设备应当符合甲方的要求,乙方负责设备的日常维护。如果出现故障,乙方首先做初步检查,如确系无法独自排除的故障,则通知甲方协助解决。

七、乙方保证以正式身份及合法授权签署协议文件,并承担不实申报的法律后果。

八、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乙方使用电子化交易方式:

(一)乙方提出书面撤销申请,经甲方核准;

(二)乙方私自设立或变相设立营业场所进行委托交易的;

(三)乙方利用交易系统窃密或破坏交易系统的;

九、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确认之日起正式生效。

十、本协议为黄金代理交易协议文件之补充协议。与黄金代理交易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黄金代理交易协议正本与本补充协议有不一致的地方,则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十一、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特别提示:

请您不要将交易密码告诉他人,包括我公司各级管理人员、您的朋友等。因为他们获取您的交易密码后可能会进行您知道或不知道的交易,而所有交易结果,包括盈利和亏损,您都必须无条件承担,我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甲方:上海黄金公司乙方:客户〔或开户代理人〕

 

授权签字:签字(及/或盖章):

 

盖章

 

签署日期:年月日签署日期:年月日

投资咨询热线:62588600-8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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